构建“查处-整改-跟踪-共治”的全周期监管体系

作者:yy易游官网  日期:2025-12-29  浏览:  来源:yy易游体育

  。本案是机动车维修行业■“先执照后备案”监管模式下=,查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是明确“备案”作为法定程序的刚性要求,直击实践中部分经营者★▪“重工商登记■,轻行业备案▽•○”的认知误区,厘清“市场主体登记”与“行业经营备案”的法律边界…=,夯实行业监管法理基础●;二是构建“责令改正+复查核验+依法处罚+跨部门抄告▲”的全链条执法闭环•,针对同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形成标准化处置范式•○,切实解决“责改流于形式”的监管痛点;三是践行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理念●△,精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兼顾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考量,为小微企业违法案件的规范处置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基本案情

  2025年9月4日,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翔安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翔安区马巷街道巷东路某机动车维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员工正在对某小型轿车进行方向机维修。

  经查■…,该店已取得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明“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但经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并向经营者陈某当面核实,确认该店自2023年9月开展经营以来▪,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向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其于15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经营者陈某签字确认接收。

  9月23日,执法人员到店复查核验,发现该店员工正在为某中型SUV车辆更换发电机皮带,现场摆放有适配型号发电机皮带、套筒扳手等维修配件及工具★■□。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同步拍摄包含作业场景、维修配件、执法人员与经营者核对情况的现场执法照片,完整固定违法事实。

  经营者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积极配合执法△=▲,现案件已依法办结。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市场秩序•□,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翔安大队已将该案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抄告翔安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翔安区应急管理局、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推动形成多维度联合监管合力。

  本案办理过程中,主要法律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行业备案”是否构成违法经营;二是“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备案但持续经营”的情形能否认定为•“拒不改正”◆▪;三是无危害后果前提下的处罚幅度如何精准把握。

  辩意见◇△:一是认为该店已取得含■▲“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即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尚未办理行业备案不影响其经营合法性;二是主张未及时备案系因不熟悉申请备案流程,责令改正期间持续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属于日常经营活动,并非故意■●“拒不改正”;三是强调本次维修项目仅为更换发电机皮带=★=,属于简单维修作业,未造成任何危害,请求免予处罚。经审查◇▷,翔安大队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理由如下:

  一是从法律适用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将…•○“备案”作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法定前置程序,工商登记解决市场主体资格问题□,行业备案解决经营资质合规问题,二者缺一不可,当事人未备案即经营的行为违反监管要求,违法事实成立◁◇▪;

  二是当事人于9月4日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明确要求当事人“在完成备案之前禁止从事维修经营活动▽”,至9月23日执法人员到店复查已间隔19天,期间该店持续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且未向审批部门提交任何备案申请材料,符合★“经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法定情形;

  本案不仅需要在严守监管底线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实现平衡,更要解决■◇“个案处罚▼”与=△•“行业规范=”的衔接问题,避免=■“一罚了之”后违法风险反弹。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翔安大队及时将案件信息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各部门从行业管理、安全生产、市场规范等维度同步发力,构建“查处-整改-跟踪-共治”的全周期监管体系,实现多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的良好效果◇。执法办案心得体会

  一是需强化经营者认知,夯实行业监管基础◆。机动车维修、货运站场等重点行业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行业经营备案☆▽”双重监管模式,执法人员在办案中需向经营者精准释明二者的法律差异:工商登记解决▼□▼“能否经营”的主体资格问题,行业备案解决“是否合规”的经营资质问题,二者缺一不可。本案当事人正是因为认知偏差才持续违法,反映出部分小微企业对行业备案要求知晓不足=▪,后续应加强行业普法宣传▪-,从源头减少同类违法行为。

  二是要构建执法闭环流程,提升整改执行实效●■。针对▪“责令改正-▽■”类违法行为★,不能仅停留在责改文书送达层面=,需建立…□“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复查核验—违法处罚-”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形成标准化处置范式,切实解决☆□◆“责改流于形式”的监管痛点◆。

  三是需精准适用裁量基准,彰显过罚相当原则。办理涉企行政处罚案件-□,需严格对照裁量基准,综合考量主体类型○、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态度等要素•▷。本案中,当事人虽属“拒不改正”■◇☆,但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参照裁量基准最低标准予以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同时,执法人员需强化证据链闭环意识=•=,重点固定“主体资格、违法事实◁▪▪、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等关键证据,避免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证据瑕疵。

  四是要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监管协同效能。主动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建立案件信息抄告反馈机制▽▼,明确各部门后续监管职责及反馈时限…,通过信息互通、责任共担,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构建=□“事前预警、事中查处、事后共治”的联动体系-☆▲,实现多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的良好效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档次▽=■: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档次:1.阻碍执法的•□;2.产生安全隐患的;3.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事故的;4.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档次□◆▽:1.暴力抗法;2.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事故的,处8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是机动车维修行业■“先执照后备案”监管模式下=,查处■▼“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

  一是明确“备案”作为法定程序的刚性要求,直击实践中部分经营者★▪“重工商登记■,轻行业备案▽•○”的认知误区,厘清“市场主体登记”与“行业经营备案”的法律边界…=,夯实行业监管法理基础●;二是构建“责令改正+复查核验+依法处罚+跨部门抄告▲”的全链条执法闭环•,针对同类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形成标准化处置范式•○,切实解决“责改流于形式”的监管痛点;三是践行包容审慎的柔性执法理念●△,精准适用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兼顾优化营商环境的政策考量,为小微企业违法案件的规范处置提供可复制的实践样本。基本案情

  2025年9月4日,厦门市交通执法支队翔安大队执法人员对位于翔安区马巷街道巷东路某机动车维修店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该店员工正在对某小型轿车进行方向机维修。

  经查■…,该店已取得厦门市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载明“机动车修理和维护◁▪◇”●■=,但经执法人员通过“福建省交通运输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查询并向经营者陈某当面核实,确认该店自2023年9月开展经营以来▪,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的要求,向相关审批主管部门办理机动车维修经营备案手续•▷。

  执法人员现场对该店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明确要求其于15日内完成备案手续△=,经营者陈某签字确认接收。

  9月23日,执法人员到店复查核验,发现该店员工正在为某中型SUV车辆更换发电机皮带,现场摆放有适配型号发电机皮带、套筒扳手等维修配件及工具★■□。

  执法人员当场制作《现场笔录》=,同步拍摄包含作业场景、维修配件、执法人员与经营者核对情况的现场执法照片,完整固定违法事实。

  经营者陈某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积极配合执法△=▲,现案件已依法办结。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维修行业市场秩序•□,督促经营主体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翔安大队已将该案违法事实、处罚结果等相关信息,抄告翔安区运输事业发展中心■★、翔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翔安区应急管理局、翔安区住建和交通局等相关监管部门,推动形成多维度联合监管合力。

  本案办理过程中,主要法律争议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但未办理行业备案”是否构成违法经营;二是“经责令改正后逾期未备案但持续经营”的情形能否认定为•“拒不改正”◆▪;三是无危害后果前提下的处罚幅度如何精准把握。

  辩意见◇△:一是认为该店已取得含■▲“机动车修理和维护”经营范围的《工商营业执照》○,即具备合法经营资格,尚未办理行业备案不影响其经营合法性;二是主张未及时备案系因不熟悉申请备案流程,责令改正期间持续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属于日常经营活动,并非故意■●“拒不改正”;三是强调本次维修项目仅为更换发电机皮带=★=,属于简单维修作业,未造成任何危害,请求免予处罚。经审查◇▷,翔安大队对当事人申辩意见不予采纳☆,认定理由如下:

  一是从法律适用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二款明确将…•○“备案”作为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法定前置程序,工商登记解决市场主体资格问题□,行业备案解决经营资质合规问题,二者缺一不可,当事人未备案即经营的行为违反监管要求,违法事实成立◁◇▪;

  二是当事人于9月4日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文书明确要求当事人“在完成备案之前禁止从事维修经营活动▽”,至9月23日执法人员到店复查已间隔19天,期间该店持续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且未向审批部门提交任何备案申请材料,符合★“经责令改正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改正”的法定情形;

  本案不仅需要在严守监管底线与优化营商环境之间实现平衡,更要解决■◇“个案处罚▼”与=△•“行业规范=”的衔接问题,避免=■“一罚了之”后违法风险反弹。在作出处罚决定后,翔安大队及时将案件信息抄告相关职能部门▲,推动各部门从行业管理、安全生产、市场规范等维度同步发力,构建“查处-整改-跟踪-共治”的全周期监管体系,实现多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的良好效果◇。执法办案心得体会

  一是需强化经营者认知,夯实行业监管基础◆。机动车维修、货运站场等重点行业实行☆“市场主体登记+行业经营备案☆▽”双重监管模式,执法人员在办案中需向经营者精准释明二者的法律差异:工商登记解决▼□▼“能否经营”的主体资格问题,行业备案解决“是否合规”的经营资质问题,二者缺一不可。本案当事人正是因为认知偏差才持续违法,反映出部分小微企业对行业备案要求知晓不足=▪,后续应加强行业普法宣传▪-,从源头减少同类违法行为。

  二是要构建执法闭环流程,提升整改执行实效●■。针对▪“责令改正-▽■”类违法行为★,不能仅停留在责改文书送达层面=,需建立…□“限期整改—跟踪督办—复查核验—违法处罚-”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形成标准化处置范式,切实解决☆□◆“责改流于形式”的监管痛点◆。

  三是需精准适用裁量基准,彰显过罚相当原则。办理涉企行政处罚案件-□,需严格对照裁量基准,综合考量主体类型○、违法情节、危害后果、整改态度等要素•▷。本案中,当事人虽属“拒不改正”■◇☆,但其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参照裁量基准最低标准予以处罚,既维护了法律权威…,又保障了企业正常经营。同时,执法人员需强化证据链闭环意识=•=,重点固定“主体资格、违法事实◁▪▪、责任认定▲☆△、程序合法”等关键证据,避免行政复议或诉讼中的证据瑕疵。

  四是要健全跨部门联动机制,强化监管协同效能。主动打破部门信息壁垒,在作出处罚决定后,应当建立案件信息抄告反馈机制▽▼,明确各部门后续监管职责及反馈时限…,通过信息互通、责任共担,提升行业综合治理能力,构建=□“事前预警、事中查处、事后共治”的联动体系-☆▲,实现多部门协同形成监管合力的良好效果。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 从事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在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第六十五条第四款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般档次▽=■:未造成危害后果或者不良影响的■•◆,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较重档次:1.阻碍执法的•□;2.产生安全隐患的;3.造成一般危害后果或事故的;4.被媒体曝光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处5000元及以上8000元以下罚款。

  严重档次□◆▽:1.暴力抗法;2.发生严重危害后果或者事故的,处8000元及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